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批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批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3-02 14:11:06  来源:  作者:

沈环保【2012】 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目前,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建项目不断增加,但由于我市的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许多项目的供热或供气问题难以解决,导致私自建设不符合我市环保要求锅炉的现象时常发生,对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市容感观环境及市民生括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的通知》(沈政发【2011】 32号)精神,整治我市目前锅炉和窑炉的现状,应对国家将PM2.5纳入坏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的现实,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制定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批及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批及管理的规定
   
       为改善我市的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我市锅护和窑炉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采暖锅炉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二环路内、高铁及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内),一律实行集中供热或使用天 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严禁新、改、扩建一切沈阳市供热规划外的燃煤锅炉房。沈阳市供热规划内保留的在用集中供热锅炉和部分集中供热未覆盖地区单台容量在 20吨/小时(含)以上的临时锅炉,在整治达到环保和供热主管部门要求后,可以继续使用;对其它分散燃煤锅妒,要进行拆除联网。
       2、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二环路和四环路之间区域),已纳入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区域的项目,参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执行。集中热源未建成前,二 环以外可选择建设机制生物质燃料专用炉;三、四环之间可建设临时洁净性煤锅炉或单台容量20吨/小时(含以上的临时燃煤锅炉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建在用锅 炉,可作为临时锅炉保留,手续不全的,需办理临时锅炉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限期治理、更换或拆除。
       3、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和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区域之外,可以参照所在地政府供热规划和上述要求执行,但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新、改、扩和已建在用锅炉要 选择市环保部门认定的单台容量在10吨/小时(含)以上及链条炉排自动控制燃烧小锅炉,办理临时锅炉环评审批、验收手续,禁止使用一切燃煤人工散烧和燃用 重油等锅炉。
       4、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新、改、扩建的集中供热规模单台容量在90吨/小时(含)以上的锅炉,鼓励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型,并配套采用电袋复 合、静电、布袋除尘装置和国家减排认可的湿法脱硫设施,除尘和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9.9%和90%。对新、改、扩建设90吨/小时(不含)一下的临时供暖 燃煤锅炉,要求采用链条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套采用布袋或静电除尘器及国家减排认可的实发脱硫设施,除尘和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9.5%和80%。
       5、堆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之外的新、改、扩建设单台容量大于35吨/小时(含)以上的供暖燃煤锅炉,要求采用链条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套采用布袋或静电 除尘器及国家减排认可的湿法脱硫设施,除尘和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9.5%和80%;对于新、改、扩建设单台容量小于35吨/小时(不含)以下的供暖燃煤锅 炉,可采用除尘和脱硫效率分别不低于95%和70%一下的污染处理设施。
        二、关于生产和经营用锅炉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改、扩建一切生产和经营性燃煤锅炉房,现有生产和经营性燃煤锅炉一律改成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2、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不含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集中供汽或燃气覆盖区域内的,要进行拆除联网或改成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也可使用机制生物质燃料专用炉。
        3、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之外,新、改、扩建和在用的锅炉,参照该区域供暖锅炉要求执行。
        4、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生产和供暖相混合型的新改、扩建单位,要采用集中供热和供汽方式,也可以采取供 热日集中热源提供、生产用汽由燃用天然气等洁净能源锅炉提供或者供暖和供汽全部采用天然气等洁净能源锅炉提供。
        5、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现有生产和经营性临时燃煤锅炉的脱硫和除尘设施,一律改成使用静电或布袋除尘器,除尘和脱硫效率要达到99.5%和80%以上。
        三、关于各种窑炉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设冲天炉、石灰窑、砖窑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种窑炉、危险废物焚烧、甚或垃圾焚烧、 生产经营用大灶、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等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现有在用的各种窑炉、生产经营用大灶、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等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2、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之外,新、改、扩建设的各种窑炉,要优先使用天然气,轻柴油和电等清洁燃料成机制生物质燃料专用炉。
       3、新、改、扩建的各种窑炉,要配套建设高效的除尘、脱硫及其它特殊要求的防止大气污染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污染减排要求。
       四、其它要求
       1、在地方政府划定的特殊区域,对锅、窑炉的建设和管理高于本规定要求的,按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地方政府的规定。
       2、不在沈阳市供热规划内保留的在用集中供热和供汽锅炉房,已具有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的,都视为临时锅炉房。
       3、使用临时锅炉的单位,必须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使用符合市环保局准入要求型号的锅炉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减排总量要求, 不得污染扰民。在报批环评审批前,使用单位要出具承诺书,保证在具备联网或改燃气条件时无条件拆除并网或改造燃气锅炉,优先支持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单位建 设临时锅炉房。
       4、20吨小时(含)以上的生产锅炉及35吨小时(含)以上的供暖锅炉,都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验收,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对新、改(扩)建的大型集中供热和生产供气锅炉房,要求预留脱硝位置。
       5、临时锅炉房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以内的临时锅炉为一年,到期后,按规定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以外的临时锅炉,使用时限按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的铺设进度情况要求。
       6、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以内的集中供热和临时锅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该区域内的锅炉使用单位,要到当地的环保部门办理大气排污许可证, 使用单位对锅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每年都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并在每年的四月末前,向当地环保局污染控制部门提交审核材料。对审核符合要求 的临时锅炉,签署允许延期使用一年的意见,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7、市环保局负责审批权限内项目所附带的锅炉、独立集中供热和生产供气锅炉及窑炉建设项目。区县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所附带锅炉的审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拆分项目,不得将锅炉、窑炉设施与项目分立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锅炉。
       8、报批新、改(扩)建燃煤锅炉项目,要取得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市、区县环保审批部门,要在每个季度初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审批验收新、改 (扩)建锅炉项目的名单,抄送给同级污控管理部门,污控管理部门要做好动态管理,同时各区县污控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的本辖区的锅炉动态 变更名单上报市环保局大气处。
       9、对全市城内已建、在用、临时保留的所有不符合该区域新、改、扩建标准要求的锅炉、窑炉及配套除尘脱硫设施要进行整改。各区县(市)要制定整改计划,在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区域以内的,要在2013年举办全运会前治理整改完毕;基本禁燃区以外区域的,要在2015年之前分期分批治理整 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新、改、扩建和在用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配套的储煤场和渣场要全部采取封闭措施;其他临时锅炉房的煤堆、渣堆和收集的灰尘,也要采取覆盖、高围挡和湿式清灰等有效防止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新、改(扩)建的临时锅炉型号、除尘脱硫设施及机制生物质燃料专用炉生产厂家实施准入制,市环保局将 定期发布已认定的锅炉和除尘脱硫设备、机制成型生物质燃料、型煤等生产厂家名单,燃料生产厂家要给使用单位出据每批次的燃料化验单,含硫量和灰分等指标必 须满足我市环保局部门的规定。使用除尘和脱硫效率高于99.5%和80%的锅炉,可燃用含硫量和灰分低于0.8%和24%的煤碳;使用除尘和脱硫效率低于 99.5%和80%的锅炉,必须燃用含硫量和灰分低于0.5%和15%的煤质。
       六、对使用违法建设未经环批审批、验收和已经到期未予签署延期使用的临时锅炉的单位或个人,由区、西安(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处罚。逾期不改的 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环保部门报地方政府对其下达限期停止使用通知,并对到期继续使用的,由当地的环保、房产等只能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对其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
       七、此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同时废止《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政策(燃烧部分)》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在用锅炉的整改和新、改(扩)建锅炉的审批工作。